来源:u赢电竞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09 11:24:22
2023年,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三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5月24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铜陵某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惩戒。6月5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1996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线索,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上述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系当事人2022年7月8日从合肥某公司购进,一次性购进了240具,采购单价26.7元/具。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全部销售至铜陵某在建工程建设项目,销售单价32.0元/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观故意,2023年5月24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百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和生产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大米案
2023年2月6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和生产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大米案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9月23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依法对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百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和生产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大米进行核查。2022年8月12日,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郊区某商场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百挑”牌丝苗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大米镉含量超标,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大米所使用的“百挑”牌侵犯了泉州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26日,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铜陵市某汽配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2.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铜陵市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6瓶4升装的标称“嘉实多5W-30全合成机油”和20瓶1升装的标称“嘉实多5W-30全合成机油”,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扣押。经查,当事人曾于2022年底向铜官区某汽车维修经营部共出售了30瓶嘉实多机油。经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被扣押的36瓶嘉实多机油为假冒侵权商品,已销售的30瓶嘉实多机油中有24瓶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铜陵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中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5月31日,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铜陵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7日,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管理的某儿童乐园进行日常巡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对消费的人销售一种VIP卡,该卡背面“持卡须知”内容中写有“此卡一经出售概不退换”和“此卡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的内容。当事人在销售中存在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30日,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义安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拼 多 多店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店铺所销售的“韩国红一粒瘦”产品添加了盐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产品做送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中确实含有成分。经查,李某在当事人拼 多 多店铺购买了20袋“韩国红一粒瘦”,实付6836.8元,上述产品经检验含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枞阳县陈瑶湖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超期未检)气瓶案
2023月7月26日,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枞阳县陈瑶湖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超期未检)气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枞阳县陈瑶湖某液化气站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站点充装工周某某正在对王某某送来的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作业。执法人员发现其中一个已充装好的钢瓶瓶身上没有一点检验标志,为超期未检钢瓶。经查,当日该站充装工周某某充装前后未充分履行检查职责导致对王某某送来的超期未检气瓶进行了充装作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