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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发布!

来源:u赢电竞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23 13:52:10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司法案例涵盖多个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消费维权新问题,如汽车消费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直播带货消费欺诈问题、消费者行使监督权进行评论的边界、变相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的侵权责任、社区团购经营者承担销售者责任的认定、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的界定、未成年人网游充值维权证明责任的承担、快递服务中保价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旅游合同附加消费前提条款的责任负担规则、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健康询问不明确而承担不利后果等。

  重庆市消委会诉重庆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重庆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宝源公司”)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4月3日,向该公司发出整改劝喻函。通源宝源公司于4月13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但重庆市消委会认为其未完全整改,仍有两项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项系仅规定消费税调整后增加税款由消费者承担,另一项系该公司不承担因第三方问题造成的交车时间延迟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2023年6月8日,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2023年12月5日,重庆市一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述两项格式条款无效。

  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负担及因第三方问题造成延迟交车违约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的约定无效。

  2021年7月,被告焦某在快手App平台上直播时虚构小女孩悲惨境遇以及解救、筹款等系列剧情,谎称为小女孩筹集手术费用,以低价出售玉石并鼓励粉丝购买。原告孙某信以为真,产生同情,在直播中购买了多件商品。后发现直播内容是虚构的,原告认为焦某的行为涉及炮制低俗剧情、编造虚假事件和实施营销欺诈,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6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焦某和被告山西一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原告货款2274.60元,赔偿6823.80元,并在快手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快手平台已尽到平台监管职责不承担责任。

  网络带货主播通过虚构人物故事情节,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商品,构成欺诈。

  2022年9月9日,姚某某在大众点评网上预订了被告长沙善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其铜官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民宿客房。入住后,姚某某结合自己体验对被告民宿打出了三星评价,后将评价改为一星。被告用“恶意引导、恶意差评、威胁炒作、实属缺乏心智、为人不厚道”“口出狂言、邀人恶性跟评,并更改评分为一分,属于明目张胆胡作非为”等辱骂姚某某。因双方沟通未果,姚某某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则反诉要求姚某某赔偿26万元。

  2023年12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律师费9000元。

  消费者依法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享有监督权,在消费后进行评价是消费的人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

  北京南锣肥猫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推出了手机扫码点餐服务,要求消费者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并关注公众号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则没办法使用该服务。2021年7月,孔某在被告门店用餐时选择了手机扫码点餐,并在此过程中成为公司的会员。后来孔某取消关注公众号,发现个人隐私信息仍被保留在被告处,无法自行删除。孔某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个人隐私信息权益、告知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2023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告知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五千元。

  原告董某某通过淘宝App的“淘宝买菜”入口购买了一件商品,收款方是被告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荟公司”)。经检测,商品净含量显著少于标注。被告十荟公司没办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系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非涉案商品销售者,被告品相聚食品商行亦不认可其销售涉案商品给原告。原告认为十荟公司是商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食品,要求与制造商河南省麦客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客丰公司”)以及品相聚食品商行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5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十荟公司承担退款责任,被告麦客丰公司承担5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0年8月10日,原告石某花费93000元在安丽维门诊部接受了脸部注射填充等三项医疗美容手术,其中脸部填充手术花费35000元,由安丽维门诊部指派了不具有医疗资质的人员毛某进行手术操作,造成手术失败。石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及赔偿三倍的服务费27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丽维公司在向石某提供脸部填充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安丽维公司应当退还该项目服务费并按该项目服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其余美容项目未达到合同目的作退费处理,即返还服务费93000元并赔偿原告105000元。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未如实告知消费者部分服务项目且由不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手术,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原告杨某(未成年人)利用老年人手机登录涉案游戏,并累计向被告充值百余笔共计4398元。原告母亲发现后,向微信平台投诉并要求退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涉案游戏无消费提醒及未成年人消费限制,诱导未成年人消费充值,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权益,要求被告退还充值款4398元。

  法院认为,结合充值行为发生时间、充值成功率等事实,充值行为均系原告所为,而原告在进行游戏充值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充值行为无效,被告应退还充值费用。考虑到原告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之情形,法院酌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80%的充值费用。

  未成年人给在线游戏充值的行为,应当结合充值行为发生时间、充值成功率以及事后维权情况等因素来考量待证事实是不是真的存在。此案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思路。

  2022年4月26日,原告邓某从商家李某处花费3500元购得两套茶具,李某通过德邦快递(特快专递,实名认证为德之邦物流公司)发货,快递面单上注明原告的手机号码、地址,提货方式为送货上楼。快件投递中,被告德之邦物流公司因手机号码有误而未能联系上原告,也未送货上楼,径直将快件交某超市后,进行系统虚假签收,致快件丢失。被告对快件丢失、给予赔偿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快递面单上的保价条款赔偿500元。邓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茶具或赔偿两倍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实际直接损失即涉案茶具价值3500元的范围和标准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快递服务合同中,因快递公司未依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并在系统作虚假签收,导致快件丢失,消费者可要求快递公司返还原物或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快递面单中减轻快递公司自身责任的保价条款无效。

  2022年7月18日,原告石某购买了门票到被告经营的游乐园游玩。在驾驶卡丁车时,卡丁车发生侧翻导致原告摔伤。原告伤后可列入赔偿范围的各项费用共计24821.42元。被告提出项目收费明细中已告知驾驶卡丁车需有驾驶证,而原告没有驾驶证,对自身的受伤应负一定责任,原告则认为被告并未在上车前检查原告是否有驾驶证,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玩项目时发生侧翻导致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原告购票及上车时都未检查原告是否有驾驶证,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驾驶卡丁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对应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和被告的责任比例确定为1:9,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石某各项经济损失22339.28元。

  经营者如因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消费者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020年10月4日,原告余某向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人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被告作出的询问为“两年内是否做过检查”,但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两年指的是自然年份还是精准到投保日之前的两年时间。原告分别在2017年12月10日和2018年12月23日做过两次体检,在投保时,如果按照自然年份理解,“两年内”即2019年和2020年这两年,原告并未做过体检。其后,原告被确诊为恶性肿瘤。然而,被告以原告2018年12月23日体检结果已显示心电图异常等理由拒绝理赔,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的询问不够明确具体,易产生理解偏差,故余某按照社会普通认知理解为自然年份的两年内发生的情况并无不当,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8万元。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作健康询问应当明确而具体,产生理解歧义的询问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