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u赢电竞网站 发布时间:2025-02-10 16: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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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五一”长假,大有乘坐私营长途汽车返乡,车辆行至泰州境内高速公路时,因发动机故障导致车厢内冒起浓烟。驾驶员迅速将车辆靠边停下,打开车门让乘客自行疏散,并用灭火器对发动机喷酒降温。满车乘客中有不少老人、孩子,均从车门安全离开。大有位于客车最后排,见人员疏散缓慢,因担心发生意外,从车窗向外跳出,导致双足跟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大有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车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紧急避险采取一定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车主认为大有采取避险措施不当造成损害,对此自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有位于客车最后一排,从前门疏散需要一些时间,容易耽误逃生的最佳时机;而从靠近的车窗跳出,则可能会引起身体受伤,当下情境发生了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之间的利益权衡。显然,大有避险行为所保护的生命价值要高于所损害的身体健康价值,故大有的避险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构成避险不当,该冲突下的取舍符合立法精神和道德准则。故法院判决,客车在行驶时发动机故障引发险情,致使大有在紧急避险中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一定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小庆与小明是小学同学,寒假期间,他们俩到雷家湾老堰堤上玩耍。小明不慎跌入堰塘,小庆捡起地上的树枝趴在堰塘边缘处对小明实施救助,结果也不幸滑落堰塘。就在两个孩子垂死挣扎之际,返乡探亲的郝仁刚好路过,毫不犹豫地跳进堰塘,奋力将两个落水儿童救上岸。两个孩子幸免于难,郝仁却因救人时大量呛水,导致肺部严重积水,住院治疗了半个月,花去将近3万元的医疗费。郝仁的父亲希望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对此作出补偿,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民法典新增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让我们内心笃定,见义勇为是具有文明共识的社会义举,善行善意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有序分摊了侵权人、受益人的各方责任,对行善者责任豁免,让行善者的权利保障得以制度化、常态化。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让社会美德重新归位。郝仁因救人遭受到了损害,能要求两个孩子的监护人给予适当补偿。当然,我们在倡导见义勇为的同时,也必须提醒,实施救助行为要量力而行,尽可能的避免因盲目救助而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