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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交所发布6个典型会计案例研究

来源:u赢电竞网站    发布时间:2024-10-20 17:36:05

  20X0年,A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B公司收购其持有的T公司80%的股权,B公司承诺T公司20X0年至20X2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8亿元,如未实现累计业绩承诺,则以本次交易获得的A公司股份为限进行股份补偿。A公司与B公司、T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0X0年末,T公司经营成果符合预期,A公司预计其能完成业绩承诺,故未确认与业绩补偿相关的或有对价。20X1年末,T公司经营业绩低于原预测净利润,A公司预计其可能没办法完成累计业绩承诺,根据预计业绩计算B公司应补偿的股份,并将或有对价计入交易性金融实物资产。20X2年末,对赌期结束,T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A公司与B公司的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B公司应以其所持有A公司股票2,000万股进行补偿。

  由于B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份被质押,因此一直未执行回购注销程序。A公司在20X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将2,000万股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实物资产做核算,确认相关公允市价变动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实物资产的,应当以公允市价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随着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的确定,购买方能够确定当期应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体数量,则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市价计量,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市价变动。

  根据案例背景,交易各方基于截至20X2年的业绩完成情况,能够合理确定双方认可的业绩补偿金额,并通过协议明确股份补偿数量。因此,在20X2年资产负债表日能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时,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当将或有对价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并在其后期间不再确认公允市价变动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实物资产的,该金融实物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实物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十一条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7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的或有对价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应当以公允市价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应作为权益易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购买方在购买日和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有对价的公允市价时,应当考虑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涉及股份补偿的,或有对价的公允市价应当以根据协议确定的补偿股份数,乘以或有对价确认时该股份的市价(而非购买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并同时考虑上述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或有对价公允市价的变化即使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也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事项,不应对购买日合并成本及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形成的或有对价中,若购买方根据标的公司的业绩情况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该或有对价在购买日不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不属于一项权益工具,而是属于一项金融实物资产。因此,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将该或有对价分类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实物资产。随着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的确定,购买方能够确定当期应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体数量,则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市价计量,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市价变动。在实际收到并注销股份时,终止确认上述其他权益工具,并相应调整股本和资本公积等。

  20X6年,C公司向其控制股权的人D公司收购标的公司E公司100%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了E公司20X6年至20X9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若业绩承诺期内每个期末E公司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额未能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则由控制股权的人D公司做股份补偿。

  20X6年至20X7,E公司实现当年承诺净利润,未触发补偿条款。20X8年,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E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承诺。20X9年年初,经三方协商,拟调整业绩承诺方案,相关事项尚需履行审议程序。年报显示,因业绩承诺方案尚处于调整之中,业绩补偿金额无法确定,D公司未就20X8年未完成业绩进行补偿。

  因参与合并的企业C公司、E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最终控制,该交易事项构成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或有对价,依据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后续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按照或有事项准则,或有资产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金额能可靠计量时,才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本案例中,E公司20X8年未完成业绩承诺,经三方协商拟调整业绩承诺方案。业绩承诺补偿款项如果不满足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条件,则C公司不能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或有对价,初始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就或有对价确认预计负债或者确认资产,以及应确认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的,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F公司于20X0年向无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确认商誉10亿元。标的公司原股东对标的公司20X0-20X3年的各年净利润作出业绩承诺,若各年业绩低于承诺数,则应当于次年进行股份补偿。

  标的公司20X1年未完成承诺净利润,20X2年3月底交易对方进行股份补偿,F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20X1年年报中,F公司依照股份补偿数量乘以股份发行价,确认了5,000万元公允市价变动损益,计入经常性损益。

  在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F公司认为虽然标的公司当期未完成业绩承诺,但主要是受外在因素影响,标的公司内生增长动力较强,未来盈利能力仍有较高保障,收购标的公司形成的商誉未发生减值迹象,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问题:F公司对或有对价的计量与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是不是正确,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否合理?

  关于或有对价的计量,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股份补偿的,或有对价的公允市价应当以根据协议确定的补偿股份数,乘以或有对价确认时该股份的市价(而非购买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价格)计算,考虑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本案例中,F公司应当按照股份补偿数量乘以股份市价,而非股份发行价,来确认公允市价变动损益。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因重组标的业绩未达承诺而确认的业绩补偿不具有持续性,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关于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理论上看,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取决于合并企业在未来经营期间的长期盈利能力,而业绩补偿是看阶段性的盈利能力,两者并不完全匹配。但从业务经营的一般规律看,如果业绩承诺没有达标,很大程度上可能表明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不达预期,与计量商誉时使用的盈利预测有差距,是商誉减值迹象。在标的业绩未达预期的情况下,F公司仍然判断其未来盈利有较强保障,商誉未发生减值,需要结合商誉减值测试情况提供充分、客观的支持性证据。

  并购重组交易安排中,交易标的出售方一般会对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在一定期间的利润作出承诺。标的资产未按预期实现承诺利润时,出售方会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对收购方给予补偿。由于上述补偿仅针对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的特定期间,正常经营情况下,企业取得业绩补偿款不具有持续性,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同时,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商誉,其减值与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例如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等)减值性质相同,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第二,未充分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经营规划等因素,未合理判断商誉是不是真的存在减值迹象。在商誉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未及时进行减值测试,且无合理理由。

  第三,简单以并购重组相关方有业绩补偿承诺、尚在业绩补偿期间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在监管工作中,应关注公司是不是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是否在此过程中重点考虑了特定减值迹象的影响。具体包括:

  第一,对因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不是真的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公司应结合可获取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合理判断并识别商誉减值迹象。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

  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前述特定减值迹象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流或经营利润持续恶化或明显低于形成商誉时的预期,特别是被收购方未实现承诺的业绩;(2)所处行业产能过剩,相关产业政策、产品与服务的市场状况或市场之间的竞争程度发生明显不利变化;(3)相关业务技术壁垒较低或技术快速进步,产品与服务易被模仿或已升级换代,盈利现状难以维持;(4)核心团队发生明显不利变化,且短期内难以恢复;(5)与特定行政许可、特许经营资格、特定合同项目等资质存在密切关联的商誉,相关资质的市场惯例已发生明显的变化,如放开经营资质的行政许可、特许经营或特定合同到期无法接续等;(6)客观环境的变化导致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显著提升,且没有证据说明短期内会下降;(7)经营所处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突出,如面临外汇管制、恶性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恶化等。

  第三,公司应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对于并购标的处于业绩承诺期的上市公司来说,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做评估是年报季必不可少的工作。业绩承诺涉及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对相关会计处理原则已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要注意区分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或有对价的不同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适用或有事项准则,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所需成本,或有对价后续变动不影响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属于金融工具的,涉及公允市价计量问题,公允市价一般不能通过市场获取,而要结合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业绩补偿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进行估算;对于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必须要格外注意当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重分类日后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市价变动。

  业绩承诺或有对价涉及的影响因素多,判断复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要格外注意对或有对价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对其公允市价估算方法和参数等做复核。如存在业绩承诺变更,要关注相关变更是不是满足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如存在实际业绩未达标,要关注商誉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是不是真的存在减值。

  G公司采购原材料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支付货款。一种方式是与第三方银行签订供应链金融合同,由银行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G公司分期向银行归还垫付款项。另一种是由G公司开出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供应商,开具票据时向承兑行支付特殊的比例保证金,票据到期时G公司向承兑行还本付息。

  G公司销售商品主要采取赊销方式,给予客户一定账期或由客户开具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结算。为缓解流动性,对于客户的应收账款或电子商业汇票,G公司主要通过向银行办理保理方式予以变现,保理合同附有追索权,应收账款或电子商业汇票不符合终止金融实物资产确认条件。

  问题:初始支付给银行的保证金、到期归还银行的款项、通过保理方式收到的保理回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该根据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真实的情况编制现金流量表。

  本案例中,对于以供应链金融方式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的,如果交易实质是G公司向银行借款支付原材料采购款,则后续分期支付的款项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对于以带息票据方式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的,相关票据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为日常经营活动而开立,保证金的收付及票据结算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

  应收账款或电子商业汇票保理时,若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收到的款项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如果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收到的款项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由于银行代付货款、客户票据结算不会在G公司报表上体现现金流出或流入,上述列报方式可能会引起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流入与流出、筹资活动流入与流出不匹配。例如,采用供应链金融方式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的,相关采购款支付未形成大额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而是在偿还银行款项时形成大额筹资活动现金流出;采用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收回销售货款时,相关回款体现为大额筹资活动现金流入而非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对此G公司应当通过强化披露的方式,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供应链金融、票据结算、票据保理等业务进行披露,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现金流量表。

  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情况或在未来可能会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企业应当以实际收付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将现金流量划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购建长期资产以及现金等价物之外的投资与处置;筹资活动是指导致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之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属于经营活动。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判断相关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分类。不同形式现金之间的转换以及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均不产生现金流量。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某些交易和事项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分类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实物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实物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实物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公司发生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买原材料等业务时,比照该原则处理。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七)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情况或在未来可能会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活动及财务影响。

  H集团设立资金中心(无财务公司资质),对各级子公司货币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各子公司银行账户收到的资金,于当天自动归集至资金中心主账户;子公司需要对外支付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相关资金时,通过资金中心主账户由母公司代为支付。

  问题:子公司通过资金中心主账户对外支付的资金能否在子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按照实际用途列报?

  当子公司的资金被归集到母公司账户,由母公司代为对外支付款项时,在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仍然应该依据对外支付款项的性质区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予以实际反映,这样有助于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反映的财务信息。

  对于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金集中管理的详细情况,对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行判断和列报,如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当分析判断相关现金流出的性质为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并在现金流量表内列报;如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时不涉及现金流量列报问题。

  I公司从事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按照每个客户要求向指定供应商采购货物,向供应商支付货值等额货款,向客户按货值加手续费的金额收取货款,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问题:代理采购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相关现金流在现金流量表是否以净额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代理采购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不必然导致按照净额列报相关现金流量,即资产负债表会计解决方法与现金流量表列报方式并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本案例中,代理采购贸易的手续费收入相关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货值等额现金流入作为代收代付的款项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为“收到别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别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果向供应商支付和向客户收取的款项满足会计准则中净额列报的条件,则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净额列报。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别的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现金流量表帮助使用者了解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与流出情况。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不同,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编制,能够说是财务报表中最为直接的一张报表。按照企业经济业务发生的性质恰当区分和列报现金流,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合理分析和判断企业获取现金流量的能力。

  当公司采用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安排时,有几率存在现金流反映的业务活动无法充分全面揭示相关经济业务实质的情形。对此,公司在按照真实的情况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同时,应当充分披露重大非现金交易,以帮助投资者理解现金流量表信息。

  去年年底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明确要求企业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情况或在未来可能会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活动及财务影响,以提升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注册会计师在年审过程中能关注此类经济业务的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2024年2月8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对近期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梳理,包括:并表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关于基础设施REITs其他方持有份额的列报、研发服务合同中排他条款的会计处理、外购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销售合同中附最低转售价担保的会计处理、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以处置或视同处置股权方式实现时的会计处理、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分类为负债的特殊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中被购买方与政府救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租赁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等。

  2.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

  2024年1月12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有优化处分工作机制、全方面提升处分时效、持续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和完善处分相关程序等。《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的修订内容有加大处分力度、调整处分范围、强化减持监管、衔接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强化中介监管等。

  3.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2月8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在现行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完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公开披露要求,共设置6章58条,涵盖20个具体议题,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和披露,以便于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全方面了解上市公司为应对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行动。

  4.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9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会计或经营指标的披露要求做调整,并结合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实践情况,逐步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024年3月6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记者会上,吴清主席详细回答了记者提问。一是关于市场基础功能和监管思路,吴清主席表示投资与融资,二者一体两面、不能分割。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监会最重要的中心任务,是长期资金市场监管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直接体现。监管工作要突出“两强两严”,即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二是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吴清主席表示从监管上说,要严把入口,审核注册所有的环节都要依法依规,严之又严,下一步将大幅度提高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的覆盖面,坚持申报就要担责,以此倒逼发行人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也倒逼中介机构提高执业和服务水平,做到勤勉尽责。要狠抓日常,加强上市后监管。要畅通出口,加大退市力度。要压实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企业一定扛起第一责任、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还有各类专业中介机构也都要各负其责,责无旁贷。三是关于市场稳定性,吴清主席表示,促进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建设,需要“一个基石”和“五个支柱”,一个基石是指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五个支柱是指更合理的资金结构、更完善的基础制度、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更优质的专业服务、更严格的监管执法。

  6.证监会集中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四项政策文件

  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快速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等4项政策文件。

  《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8项政策措施。一是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二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三是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四是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地监管责任,五是坚决履行证监会机关全链条统筹职责,六是优化多层次长期资金市场功能衔接,七是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八是健全全链条监督问责体系。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提出4个方面18项政策措施。一是加强信息公开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二是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将减持与上市公司破净、破发、分红等“挂钩”,三是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四是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快速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提出7个方面25项政策措施。一是校正行业机构定位,二是夯实合规风控基础,三是优化行业发展生态,四是促进行业功能发挥,五是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六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七是抓好机构监管队伍建设。

  《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明确3个方面的措施。一是突出政治过硬,坚持和加强党对长期资金市场的全面领导,二是突出能力过硬,着力打造堪当重任的监管干部队伍,三是突出作风过硬,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时间坚持下去。

  7.证监会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

  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

  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处理,并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

  同时,《现场检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现场检查程序,强调现场检查处理标准统一。

  《辅导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要求辅导机构制定辅导环节执业标准和操作的过程,督促辅导对象精准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二是明确辅导监管要关注首发企业以及它“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拓展发行监管信息源。三是规定审核注册工作要充分的利用好辅导监管报告,形成辅导监管与审核注册的有机联动。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3年)》

  2024年1月3日,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3年)》。《辅导手册》梳理汇总了《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重点提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在证券类业务的承接、执行、出报告中应注意的特殊规定,强调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特别的条件。《辅导手册》还后附了相关案例及法规制度目录,以便全面理解,对照查阅。

  2024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通知》指出,要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模式,逐步建立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拓展应用场景,不断的提高和丰富数据资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以及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通过加强和规范公共数据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应用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产高质量供给,有效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为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化的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快速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7号》,对新机制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会计处理等进行明确。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7号——商誉减值的审计》

  2024年1月27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7号——商誉减值的审计》,《问题解答》共涉及七个问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在商誉减值测试及信息公开披露中,通常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形;如何实施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如何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如何针对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应对措施;如何评估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恰当性;如何测试管理层选择和运用的方法、重大假设和数据;如何检查商誉减值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等。

  2024年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内部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持续提升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2024年2月8日,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记者提问,表示《指导意见》的制定主要遵循四项原则,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开放衔接、坚持闭环管理、坚持协同发力,并围绕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全生命周期,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任务。

  2024年2月20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对银行函证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银行函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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