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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

来源:u赢电竞网站    发布时间:2025-05-26 13:38:04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祺,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再审申请人刘阿立、牟居芬、李艳艳因与被申请人刘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本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5民终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能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一、二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疾病与交通事故致伤因素在死亡后果中应为同等作用”判决被申请人按照“50%事故损失参与度”在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丧葬费时作相应比例扣减,没有法律依据,再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的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了该指导案例供法院作为类案参照。但是一、二审法院在作出同案不同判裁判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已经构成程序违法。

  华泰本溪支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单纯的自身疾病或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均不能造成伤者死亡的后果。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联的费用的赔偿上应当考虑各自对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联的费用按照原因力的大小程度确定赔偿相应的责任,原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当作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能够最终靠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能够使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不是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当作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能够最终靠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地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研发技术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