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u赢电竞网站 发布时间:2025-07-07 17:32:27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为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相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 能否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
阅读提示:在企业吸收合并的商事活动中,当原被执行人因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时,执行程序中怎么样确定债务承接主体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能否突破被执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限制,将存续企业纳入执行程序以保障债权人权益。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能否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法院应予支持。
一、某乙公司与某港务公司、某港务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营口中院作出(2018)辽08⺠初109号⺠事判决,判令:1.某乙公司与某港务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书》。2.某港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之日起30日内将其转让给某乙公司的土地地上及地下设施迁出。3.被告某港务公司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土地转让金8708700元为基数给付某乙公司利息损失至原告的罐区新建工程开工之日止。某港务公司不服,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辽宁高院经审理作出(2019)辽⺠终458号⺠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某港口公司与某港务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签署了《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协议载明:“某港口公司拟以向某港务公司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某港务公司。”2021年1月5日,某港务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即第三人某控股公司,注册投资的金额10万元。2021年2月4日,某港口公司发布《某港口公司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某港务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0)载明某港务公司所有权利义务由某港口公司或某控股公司享有和承担。2021年4月29日,第三人某控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变更为100亿元,全部由股东某港务公司出资。
三、2021年6月7日,第三人某控股公司向营口中院出具《关于我公司自愿承接某乙公司执行某港务公司案件全部义务的承诺函》,承诺“我公司将自愿承担本案生效判决项下应由某港务公司履行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某港务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注销,注销原因为“因公司合并或分立”。
四、某乙公司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某港口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营口中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辽08执异10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乙公司的异议申请。某乙公司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辽宁高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辽执复46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的某乙公司的复议申请。
五、某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诉,最高人⺠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最高法执监397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辽宁高院(2021)辽执复463号执行裁定及营口中院(2021)辽08执异100号执行裁定,由营口中院重新审查处理。
六、营口中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辽08执异70号执行裁定,裁定准许某乙公司提出的变更某港口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变更某港口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七、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不服营口中院(2023)辽08执异70号执行裁定,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辽宁高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2023)辽执复26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的复议申请。
八、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诉,最高人⺠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51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的申诉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能否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审理法院认为:
1.《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 本案被追加主体采取了换股吸收的方式合并了被执行人,被合并的主体注销,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依法属于吸收合并,存续法人应为被追加主体。
3. 在本案公司合并过程中,被追加主体成立了第三人接收了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但这一行为并非新设合并,第三人不是本案被执行人法律意义上的存续主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企业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吸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故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吸收方承担。在被执行人被别的企业吸收合并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的,人⺠法院应予支持。
2. 被执行人于执行依据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且其作为被执行人前即进行了分立,申请执行人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分立的公司为被执行人。(见延伸阅读案例)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代表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第一,《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本案被追加主体采取了换股吸收的方式合并了被执行人,被合并的主体注销,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依法属于吸收合并,存续法人应为被追加主体。第二,在本案公司合并过程中,被追加主体成立了第三人接收了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但这一行为并非新设合并,第三人不是本案被执行人法律意义上的存续主体。同时,《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人⺠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拒绝变更其他⺠事主体为被执行人,辽宁高院及营口中院不予追加其他⺠事主体作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与某乙公司、某港务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510号】
裁判规则:被执行人于执行依据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且其作为被执行人前即进行了分立,申请执行人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分立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案例:大连大某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执异582号】
大连中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执行人中某公司系于2018年12月5日决定进行存续分立,第三人宇某公司系于2019年2月28日成立。而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20)辽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的作出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大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申请执行。因此,被执行人中某公司系于本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且其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前即进行了分立。故申请执行人大某公司以上述法律规定为据,主张追加第三人宇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答记者问
iPhone 「降温模式」登上热搜,网友:线直播!国足vs中国香港,底线连胜,剑指东亚杯冠军
5个看似无害的日常活动,可能给孩子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家长一定要注意→
《编码物候》展览开幕 北京时代美术馆以科学艺术解读数字与生物交织的宇宙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