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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典型案例:作为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被人遗产是否还需承担清偿责任?保全与执行

来源:u赢电竞网站    发布时间:2025-07-05 14:20:58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为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相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作为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是否还需承担清偿责任?

  阅读提示: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免除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但这一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可能因遗产的实际管理、权利归属等因素发生效力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当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是否仍需承担清偿责任?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继承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清偿责任。

  一、海淀法院审理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刘某南、武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赵某某未表示放弃继承,后海淀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2047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赵某某在继承其父亲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一千一百九十万元。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海淀法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二、执行过程中,海淀法院对赵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赵某某向海淀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其放弃继承赵某全部遗产,请求终止(2021)京0108执5717号案件对赵某某的执行,并依法解封赵某某被冻结的全部银行账号。

  三、根据海淀法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信息查询的信息数据显示:被继承人赵某任股东的公司包括:武汉某公司,海淀法院以(2021)京0108执5717号案件冻结赵某出资2450万元;宁波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海淀法院以(2018)京0108民初20477号案件冻结赵某名下2400万元出资,后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京0108执5717号案件续行冻结;泰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冻结,后由海淀法院轮候冻结;广州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此外,因武汉某公司资不抵债,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由重整方受让该公司全部股权。

  四、审查中,赵某某为证明其已放弃赵某遗产,向法院提交公证书,证明赵某某放弃继承登记于赵某名下的武汉某公司49%股权、泰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广州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50%股权、宁波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0%股权。赵某某还主张武汉某公司、泰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均破产了,广州某公司的股权其不知情,并向法院再次明确说,其愿意放弃对赵某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五、海淀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京0108执异959号执行裁定:驳回赵某某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赵某某不服海淀法院(2021)京0108执异959号执行裁定,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复议。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京01执复216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执异959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作为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是否还需承担清偿责任?审理法院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本案中,生效判决书明确赵某某在继承赵某遗产范围内向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一千一百九十万元,现赵某遗产尚未处理,赵某某明确说放弃对其父所有财产的继承权,该行为致使赵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赵某某对其父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已转化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时,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2.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已取得财产利益的处分行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后,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代表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以继承遗产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被执行人明确说放弃继承后,是否应继续执行该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生效判决书明确赵某某在继承赵某遗产范围内向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一千一百九十万元,现赵某遗产尚未处理,赵某某明确说放弃对其父所有财产的继承权,该行为致使赵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赵某某对其父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在赵某某父亲死亡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存入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故海淀法院冻结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于法无据,依法予以纠正。赵某某所提复议理由成立,北京一中院予以支持。

  赵某某与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执复216号】

  裁判规则: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虽然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直接执行遗产。即法院的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能吸收合并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相较于前置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而言,在变更追加程序中融合审查指定遗产管理人事实,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两个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融合审查既符合诉的合并理论,也契合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理念。

  案例:某银行申请变更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执异112号】(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300-002)

  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被执行人张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当怎么样确定变更后的被执行人。

  第一,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继承开始后,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有无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都会存在遗产管理人。

  第二,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在遗产分割前,即便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只是在不一样的情形下,被变更主体分别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共同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三,本案中,张某生前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且共同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此时应当由张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并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张某生前住所地为北京市永旺路,对应的民政部门为北京市某区民政局,故应变更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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